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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江西省环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706民初2211号 原告:**,男,198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告:江西省环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文化大道5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58920657XG。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环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现撤回对被告江西省环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江西省环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自行处分权利,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60元,减半收取计10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