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706民初2211号
原告:**,男,198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告:江西省环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文化大道5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58920657XG。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环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现撤回对被告江西省环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江西省环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自行处分权利,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60元,减半收取计10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