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容大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等合伙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5民终6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5年5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4月1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钱亮,男,1987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9月26日,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
原审第三人:江西容大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江西容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沿江南路77号6楼。
法定代表人:黄意柔,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钱亮、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江西容大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容大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22)赣0502民初9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2022)赣0502民初959号民事裁定,并裁定本案由一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继续审理。事实与理由:本案诉请为当事人之间的合伙法律关系,案由为合伙合同纠纷,不涉及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一审法院以合伙投资项目属于不动产为由,裁定本案为专属管辖并驳回***、***的起诉,属于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予撤销。
钱亮辩称,1.钱亮与***、***、**虽系合伙关系,但合伙项目是路基填料运输工程,属不动产,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2.本案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更有利于查清事实,完成最终的清算。因此。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未答辩。容大公司未发表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钱亮、**支付***、***合伙投资款及利润暂定100万元(具体以最终清算结果为准);2.判令钱亮、**以100万元为基数(具体以最终清算结果为准),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自2019年9月6日起至第一项款项付清之日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保全保险费由钱亮、**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起诉的合伙事项是与钱亮、**合伙投资修建蒙华铁路工程两标段路基填料运输工程项目,蒙华铁路工程两标段路基填料运输工程属于不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蒙华铁路工程两标段路基填料运输工程不在一审法院辖区,因此,一审法院没有管辖权,***、***向一审法院起诉不符合条件,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一审裁定如下:驳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予以退还。
本院经审理查明,***、***起诉的事实与理由为:2017年2月份,***、***与钱亮、**合伙投资修建蒙华铁路工程两标段路基填料运输工程项目,***、***出资70万元,占该项目25%股份,钱亮、**占股75%,该项目以第三人容大公司名义与中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并由钱亮负责施工。***、***于2017年2月25日将70万元投资款通过***及案外人洪一平的银行账户转给钱亮,**出具收条一份,载明收到***、***投资款70万元,占股为25%。转款后,该项目的施工及财务一直由钱亮实际控制,项目开工不久,***、***参与了该项目的施工,但之后由于钱亮、**的原因,***、***未参与经营管理。项目完工后,该项目已收到的工程款全部由钱亮收取,***、***一直要求清算,但钱亮、**却对***、***的请求置之不理,***、***至今未收到任何款项。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所涉合伙项目虽为建设工程项目,但***、***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合伙人钱亮、**支付合伙投资款及合伙利润,不涉及合伙项目的不动产确认、分割等,本案诉讼标的是合伙合同法律关系,案由应为合伙合同纠纷,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中的不动产纠纷及“四类合同纠纷”,不应以不动产纠纷案件确定管辖,而应以合同纠纷案件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钱亮、**的住所地在一审法院辖区内,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与事实法律不符,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22)赣0502民初95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素萍
审判员  蒋 欢
审判员  张 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晏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