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通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与巴州派特罗尔石油钻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新2801民初3979号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通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石化大道。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职员。
被告:巴州派特罗尔石油钻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通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与被告巴州派特罗尔石油钻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通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通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952.99元,由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通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负担5476.99元,退原告5476元。
审 判 长 林 进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邓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