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11387号
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某,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汕头市建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建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卫东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陶 晔
书 记 员 王慧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