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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汕头市某某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511民初1172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3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和平县。 被告:汕头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汕头市某某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