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成都华建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汇森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立案后,原告成都华建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华建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予成都华建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89元,减半收取4844.5元。******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