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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某某与成都某某园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06民初9389号 原告:涂某某,男,198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成都某某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 原告涂某某诉被告成都某某园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涂某某于2023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涂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涂某某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涂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