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南湖园林绿化造园养护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庆联石材加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市南湖园林绿化造园养护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83执20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庆联石材加工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沈阳市南湖园林绿化造园养护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庆联石材加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市南湖园林绿化造园养护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本院(2019)鲁0683民初6765号民事判决和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6民终580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沈阳市南湖园林绿化造园养护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380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卫 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战农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