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明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嘉兴市博苑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02民初3422号 原告:***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新桥一路28号1幢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MA2AGT508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博苑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亚太工业区中环南路南5幢5#车间室10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MA2B9DGN56。 法定代表人:***。 原告***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博苑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原告***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李强 二○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