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03民初4802号之一
原告:***,男,198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北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化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弘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富民街南侧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沈阳市弘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