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弘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抚顺市搭把手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沈阳市弘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辽0111执29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抚顺市搭把手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11MA0U1P1E9E,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 临江路东段15号楼2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沈阳市弘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210100746469438K,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富民街南 侧10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 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但被执行人沈阳市弘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沈阳市弘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 设银行2105××××0660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 340804.1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