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辽0111执29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抚顺市搭把手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11MA0U1P1E9E,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
临江路东段15号楼2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沈阳市弘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210100746469438K,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富民街南
侧10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
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但被执行人沈阳市弘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沈阳市弘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
设银行2105××××0660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
340804.1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