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弘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市弘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辽0112执恢612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弘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沈阳市沈河区富民街南侧10号。 被执行人:***,1966年11月30日出生,住沈阳市东陵区。 本院作出的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