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
(2019)辽0191执553号
申请执行人:陶常林,男性,1961年11月4日出生,住沈阳市苏家屯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鑫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海路20号
……
(以上写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陶常林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鑫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写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实和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孟繁泰
审判员 刘海滨
审判员 张名夏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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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高智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