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191执1667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于洪区鑫盛双盈石材经销处,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红旗石材市场新A2区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114MAOUR2Q530。
被执行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鑫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海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701958174P。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于洪区鑫盛双盈石材经销处与被执行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鑫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辽0191民初46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强制措施。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市法院金雕查控网络系统查询反馈: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无不动产、无车辆信息、互联网银行无存款、无有价证券、无股权等财产权益。
本案经调查、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强制措施,因未找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未对其采取拘留强制措施。申请人表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由及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辽0191执166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孟繁泰
执行员 王日东
执行员 芦 鑫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国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