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博瑞中控科技有限公司

沈阳中之杰流体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与四川博瑞中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04民初16196号
原告:沈阳中之杰流体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前瞻街23-2号。
法定代表人:董元斌,职务:经理。
被告:四川博瑞中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光华大道三段。
法定代表人:赵斌,职务:职务。
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沈阳中之杰流体控制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博瑞中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中之杰流体控制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1元,减半收取60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福强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雷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