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执106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金增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海五路28号华南国际金融中心2幢2804房,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4406050795203828。
法定代表人:周君娜。
委托代理人:宋岩,系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金增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605民初218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一、被执行人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南海金增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011110.66元及利息55458.73元,并应以1011110.66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5.4%自2021年8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付利息给原告佛山市南海金增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息随本清;二、被执行人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律师费10000元;三、被执行人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财产保全担保费1614.53元。由被执行人负担诉讼费19153.61元并应向本院缴纳。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户籍地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执行裁定书和传票,并通过法院专递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办案联系卡和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广东省不动产查控系统和佛山市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并对有价值的财产采取了以下措施:
1.诉讼财产保全阶段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尾号为0578(农业银行)、0957(平安银行)、6431(广东南海农商银行)、5550(民生银行)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从2021年9月3日起至2022年9月2日止),但因上述账户内只有极少量存款,故本案未做扣划;
2.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尾号为7278(工商银行)、5074(中国银行)、1412(兴业银行)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从2022年4月22日起至2023年4月21日止),但因上述账户内只有极少量存款,故本案未做扣划。
此外,被执行人名下均未反馈有其他财产性权益登记。
上述冻结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封。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续冻的,须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
三、本院执行开庭,被执行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四、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综上,本案未执行到位任何款项,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得到任何款项,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吴 维
执行员 李 喆
执行员 许晓纯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惠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