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执87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金增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海五路28号华南国际金融中心2幢28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795203828。
法定代表人:周君娜,任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卢倩,女,系申请执行人的员工。
被执行人:博罗县麻陂镇茂源钢材店,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麻陂镇麻陂大道3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322MA52ENH649。
经营者:王列栋。
被执行人:王列栋,男,199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金增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博罗县麻陂镇茂源钢材店、王列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5民初249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一、两被执行人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18622.88元及以该款为基数从2021年7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的利息予申请执行人;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1387.8元、财产保全费1138.9元。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依法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王列栋户籍地及被执行人博罗县××镇茂源钢材店工商登记地寄送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和传票,并通过法院专递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办案联系卡。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佛山市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并对有价值的财产采取如下强制措施:
机械设备:本院轮候查封了属被执行人博罗县麻陂镇茂源钢材店、王列栋所有的机械设备一批,因系轮候查封,故本院无权处置。
此外,被执行人名下均未反馈有其他财产性权益登记。
三、本院依法通过广东省不动产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在户籍地的不动产情况,未发现登记有不动产。
四、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综上,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李 喆
执行员 吴 维
执行员 梁智栋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郭月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