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05民初21877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金增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海五路28号华南国际金融中心2幢28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795203828。
法定代表人:周君娜。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岩,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娟,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益滨,广东鹏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冬哖,广东鹏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南海金增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下简称金增建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增建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岩,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冬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增建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1019646.54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56703.68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8月15日,并以1019646.5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21年8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3.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0元、诉讼财产保全担保费1614.53元;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以被告的名义向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三水支行借款,借款金额为50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原告系其中350万元的实际借款人,被告系其中150万元的实际借款人,且双方约定按自己实际借款的额度按时足额履行向银行还本付息,并列明了《贷款还款计划表》,分清双方在该笔贷款中各自应承担的本息金额和还款时间,原告在借款期间内总计应还本息3762388.48元,被告在借款期内总计应还本息1612452.23元。2019年9月,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三水支行发放该笔贷款,2019年10月至2020年9月期间,原告均按照《贷款还款计划表》将自己负担的借款本息汇入被告账户,以便银行划款。2020年10月被告因资金不足,要求原告代其向银行偿还其应负担的最后一期还款,并出具《承诺书》,承诺该笔借款在2020年12月31日前偿还,并按月息3%向原告支付利息。2020年11月2日,原告向被告账户汇入3677461.62元,扣除原告自身应负担的借款本息2566731.71元,代被告还款1110729.91元。此后,原告向被告追索该笔借款,被告偿还3笔共计16.5万后未再还款,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起诉。
被告***答辩称:1.案涉贷款最后一期实际还款金额为3677461.62元,其中应该由被告负担的金额为1103238.49元,由原告负担2574223.13元,即原告实际代被告还款的金额为1103238.49元。2.被告向原告还款165000元,对于还款是先抵扣利息再抵扣本金,利息自2020年11月2日计算,截至2021年8月15日,被告实际欠款本金为1011647.35元,利息为56258.83元,2021年8月15日之后的利息,应以1011647.35元为基数进行计算。3.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实际支付的律师费为10000元,但原告起诉的律师费为50000元,原告诉请不应得到支持。
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
1.原告国家公示信息报告(1份,复印件);
2.合作协议、南海农商银行三水支行贷款还款计划表(各1份,原件);
3.承诺函(1份,原件);
4.高小红汇款说明、吴春燕汇款说明(各1份,原件)、高小红身份证、吴春燕身份证、银行转账交易凭证(各1份,复印件)、中国农业银行转账凭证(5页,复印件)、客户交易详细信息(6页,原件)、中国建设银行客户回单(3页,复印件)、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转账汇款电子回单(2页,复印件);
5.截图(1页,复印件);
6.农村商业银行电子回单(3页,复印件);
7.民事委托代理合同(1份,原件)、网上银行交易电子凭证、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各1份,复印件);
8.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单(1份,原件)、保单保函、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各1份,复印件)。
经质证,被告对举证1三性予以认可,对举证2真实性、合法性确认,对于证明内容应还本息不认可,被告向原告还款165000元,对于还款是先抵扣利息再抵扣本金,利息自2020年11月2日计算,截至2021年8月15日,被告实际欠款本金为1011647.35元,利息为56258.83元,2021年8月15日之后的利息,应以1011647.35元为基数进行计算。对举证3三性认可,对举证4真实性、合法性确认,对证明目的不确认,最后一期实际还款金额为3677461.62元,其中应该由被告负担的金额为1103238.49元,由原告负担2574223.13元,即原告实际代被告还款的金额为1103238.49元。对举证5三性确认,根据该还款截图显示结清的金额为3677421.62元加上手续费40元,实际为3677461.62元。对举证6三性确认,对举证7三性确认,但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实际支付的律师费为1万元,但原告诉请是5万元,原告诉讼不应得到支持。对举证8三性确认。
被告***没有证据提交。
综合原、被告的质证意见,经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认定。
结合当事人的举证及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2019年10月14日,原告金增建材公司作为乙方与被告***作为甲方签订《合作协议》一份,内容为:1.2019年9月,甲乙双方与南海农商行签订了(南三小企)农商个借字2019第29号《个人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等,以甲方为借款人向农商行借款5000000元,上述借款实际使用人分别为甲方实际用款1500000元,乙方实际用款3500000元。2.甲方承诺1500000元借款额度按银行批准的借款利率每月向银行支付本息,甲方应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2020年10月11日止,每月21日前向银行归还实际使用本金的3%,剩余1095000元于2020年10月11日结清。乙方承诺3500000元借款额度按银行批准的借款利率每月向银行支付本息,乙方应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2020年10月11日止,每月21日前向银行归还实际使用借款本金的3%,剩余2555000元于2020年10月11日结清。3.甲方在农商银行开具的贷款账户只作为发放贷款或归还利息、本金使用,在贷款期限内乙方转入银行指定账户用于支付农商行还本付息的款项,甲方无权使用。4.甲乙双方应按协议约定分别偿还各自借款及利息,具体以附件一约定的还本付息明细表为准。
原告提交的《南海农商银行三水支行贷款还款计划表》显示:借款金额为5000000元,借款年利率为8.265%,借据起期为2019年10月12日,借据止期为2020年10月11日,共13期,累计需归还本金5000000元,利息374840.71元。该计划表下方记载《农商行三水支行(***)贷款-双方应还金额》显示:2020年9月28日金增建材公司应付本息2566731.71元,被告应付本息1100027.87元。
2020年10月3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函》一份,内容为:2019年10月14日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以被告个人明细向农商银行借款500万元,被告是其中150万元的实际借款人,原告是350万元的实际借款人,现因被告资金困难无法向农商银行偿还实际属于被告个人借款的110万元,若原告代被告向农商银行偿还110万元,即视为被告向原告借款110万元,借款期限同意按月息3%的标准计算利息,原告对被告享有110万元的债权,被告承诺在2020年12月31日前偿还全部欠款本息。若被告不能按时向原告偿还110万及利息,每逾期一天,按月息3%标准计付逾期还款利息给原告。因本承诺书履行过程发生纠纷,同意由原告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由此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于2020年11月2日通过案外人共向被告转账3677461.62元。
案外人在庭审中均确认其是原告的员工,是原告让其向被告转账的,相关款项与无关。
原告与被告在庭审中均确认,原告与被告均按照《南海农商银行三水支行贷款还款计划表》及《农商行三水支行(吴镇青)贷款-双方应还金额》的约定按期足额履行了前十二期约定的款项,被告最后一期向银行归还的金额为3677461.62元,包含了最后一期应还的借款本金、利息及逾期还款的罚息,对于以被告的名义向南海农商银行贷款的5000000元的借款本息,原告负担70%,被告负担30%。
原告与被告在庭审中均确认:被告于2020年12月31日还款33000元,于2021年3月26日还款22000元,于2021年4月7日还款110000元。
2021年7月23日,原告委托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及执行程序,律师费先收取10000元,另在本案实际回款后,按总执行回款的3%收取代理费用。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8月11日出具了金额为10000元的律师代理费发票。
2021年8月31日,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076350.2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提供信用担保。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原告出具金额为1614.53元的担保费发票。
另查一,2020年11月2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受法律保护。结合原告提交的《承诺函》及银行转账记录,本院确认原告与被告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
关于借款本金。1.对于以被告的名义向南海农商银行贷款的5000000元,原被告均确认被告最后一期实际还款的金额为3677461.62元(包含应还的本金、利息及逾期还款罚息)。虽然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农商行三水支行(***)贷款-双方应还金额》及《南海农商银行三水支行贷款还款计划表》显示,原告最后一期应承担的借款本息为2566731.71元,但双方约定原告应于2020年9月28日向被告转账最后一期的借款本息,且被告最后一期应向南海农商银行归还的时间为2020年10月11日,而原告实际向被告转账的时间为2020年11月2日,原告已构成违约,故对于原告应承担的部分,应以被告实际归还的金额按双方约定的比例承担。2.原告于2020年11月2日向被告支付了3677461.62元,原告与被告在庭审中均确认对于以被告的名义向南海农商银行贷款的本息,原告承担70%,被告承担30%,故本院确认对于最后一期的还款金额,原告应承担2574223.13元,被告应承担1103238.49元。综上,本院确认被告向原告借款的本金为1103238.49元。
关于尚欠借款本金及利息。1.被告出具的《承诺函》确认借款期间利息为月利率3%,该约定已超出法律规定,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原告主张利息自2020年11月2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本院予以支持。2.对于被告的还款,原被告均确认按先抵扣利息再抵扣本金的顺序进行抵扣,本院予以采纳。经计算,截至2021年8月15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011110.66元及利息55458.73元(详见附表)。综上,被告应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011110.66元及利息55458.73元,并应支付以1011110.66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5.4%计算的自2021年8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原告起诉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律师费,被告出具的《承诺函》约定原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由被告***负担,而根据原告提交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及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可知,原告已实际支付了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律师费10000元,而且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收取该10000元律师费也没有超过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所规定的收费标准,故本院对该10000元律师费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剩余的律师费40000元,根据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可知,该部分律师费尚未实际产生且原告实际收到的执行回款尚未确认,故本院暂不予支持。
关于财产保全担保费,案涉《承诺函》约定原告因实现债权支出的保全费、担保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主张担保费1614.53元,提供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出具的发票佐证,故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南海金增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011110.66元及利息55458.73元,并应以1011110.66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5.4%自2021年8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付利息给原告佛山市南海金增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息随本清;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南海金增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南海金增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担保费1614.53元;
四、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海金增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受理费全额收取14951.6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19951.6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南海金增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798.07元,被告***负担19153.61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佛山市南海金增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的受理费19153.61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袁 勤
人民陪审员 刘楚娟
人民陪审员 吴淑芳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胡凌凌
附表:(单位:元)
起算日
截止日
天数
借款本金
年利率
应还利息
实还金额
已还利息
欠息累计
已还本金
尚欠本金
2020-11-2
2020-12-31
1103238.49
15.4%
27928.56
33000.00
27928.56
0.00
5071.44
1098167.05
2021-1-1
2021-3-26
1098167.05
15.4%
39383.58
22000.00
22000.00
17383.58
0.00
1098167.05
2021-3-27
2021-4-7
1098167.05
15.4%
5560.03
110000.00
22943.61
0.00
87056.39
1011110.66
2021-4-8
2021-8-15
1011110.66
15.4%
55458.73
0.00
0.00
55458.73
0.00
1011110.66
合计
55458.73
1011110.66
备注:应还利息计算公式:尚欠本金×年利率÷365天×计息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