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683民初13002号
原告:魏某,男,197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浙江剡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柯桥区。
法定代表人:包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魏某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17日立案。2025年12月24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且已付清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魏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魏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