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中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新中环建设有限公司与三门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1022民初5514号
原告:浙江新中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街道莫干山路***1号易盛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姚建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门县人民政府,住所地三门县海游街道湫水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县长。
原告浙江新中环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三门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浙江新中环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新中环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奚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