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82民初6078号之一
原告:浙江新中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街道莫干山路武林巷1号易盛大厦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253915276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中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润泽小区18号楼〈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MA2CKNCXX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浙江新中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中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5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新中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40.50元,由原告浙江新中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