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2民初7800号
原告:浙江卓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平区塘栖镇泰山村看山河51号1幢102-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MA27XDUM3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新中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莫干山路武林巷1号易盛大厦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253915276U。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卓松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新中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日立案。原告浙江卓松电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O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