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民特764-1号
原告河南博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梧桐街南、雪兰路西智能制造装备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555703201B。
法定代表人孙珂,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园艺,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路,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国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金城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6716901R。
法定代表人李良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金福,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何士堂,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博方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国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诉前保全,本院作出(2020)豫0191财保3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银行存款772754.54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河南国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72754.54元的冻结,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审判员 王青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