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民初16839号
原告:河南博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梧桐街南、雪兰路西智能制造装备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555703201B。
法定代表人孙珂,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园艺,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路,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航海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51070N。
法定代表人刘定国,总经理。
原告河南博方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已达成调解,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博方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7元,由原告河南博方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汪 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陈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