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982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奕铖金属制品厂,营业场所上海市奉贤区金碧路2012号。
投资人:王玉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青,上海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中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镇大王庄村109号(合村并城改造指挥部)。
法定代表人:刘德伟。
被申请人:博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梧桐街南、雪兰路西智能制造装备产业集聚区1号。
法定代表人:孙珂。
被申请人:郑州暾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51号4层B号。
法定代表人:杨林玉。
被申请人:深圳极客畅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杨美社区龙景小区5号六维商务中心2栋二层201。
法定代表人:何剑花。
被申请人:杭州银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大墅镇新兴路63号5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陈涛。
被申请人:上海俏巴**属制品厂,营业场所上海市奉贤区泰叶路159弄33号。
投资人:刘仲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宇佳,上海恒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奕铖金属制品厂诉被告河南中珂置业有限公司、博方电气有限公司、郑州暾恒商贸有限公司、深圳极客畅想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银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俏巴**属制品厂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作出(2022)沪0120民初982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银行存款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上海奕铖金属制品厂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河南中珂置业有限公司、博方电气有限公司、郑州暾恒商贸有限公司、深圳极客畅想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银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俏巴**属制品厂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费正权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翼浏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