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9820号之一
原告:上海奕铖金属制品厂,营业场所上海市奉贤区金碧路2012号。
投资人:王玉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青,上海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中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镇大王庄村109号(合村并城改造指挥部)。
法定代表人:刘德伟。
被告:博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梧桐街南、雪兰路西智能制造装备产业集聚区1号。
法定代表人:孙珂。
被告:郑州暾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51号4层B号。
法定代表人:杨林玉。
被告:深圳极客畅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杨美社区龙景小区5号六维商务中心2栋二层201。
法定代表人:何剑花。
被告:杭州银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大墅镇新兴路63号5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陈涛。
被告:上海俏巴**属制品厂,营业场所上海市奉贤区泰叶路159弄33号。
投资人:刘仲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宇佳,上海恒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奕铖金属制品厂诉被告河南中珂置业有限公司、博方电气有限公司、郑州暾恒商贸有限公司、深圳极客畅想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银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俏巴**属制品厂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奕铖金属制品厂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奕铖金属制品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诉讼费用1,545元,由原告上海奕铖金属制品厂负担。
审 判 员 费正权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吴 丹
书 记 员 李翼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