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方电气有限公司

上海奕铖金属制品厂与博方电气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9820号
申请人:上海奕铖金属制品厂,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碧路2012号。
投资人:王玉玲,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青,上海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中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镇大王庄村109号(合村并城改造指挥部)。
法定代表人:刘德伟。
被申请人:博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梧桐街南、雪兰路西智能制造装备产业集聚区1号。
法定代表人:孙珂。
被申请人:郑州暾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51号4层B号。
法定代表人:杨林玉。
被申请人:深圳极客畅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杨美社区龙景小区5号六维商务中心2栋二层201。
法定代表人:何剑花。
被申请人:杭州银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大墅镇新兴路63号5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陈涛。
被申请人:上海俏巴**属制品厂,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泰叶路159弄33号。
投资人:刘仲芳。
原告上海奕铖金属制品厂诉被告河南中珂置业有限公司、博方电气有限公司、郑州暾恒商贸有限公司、深圳极客畅想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银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俏巴**属制品厂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奕铖金属制品厂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中珂置业有限公司、博方电气有限公司、郑州暾恒商贸有限公司、深圳极客畅想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银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俏巴**属制品厂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上海奕铖金属制品厂已经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中珂置业有限公司、博方电气有限公司、郑州暾恒商贸有限公司、深圳极客畅想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银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俏巴**属制品厂银行存款计20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费正权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翼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