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方电气有限公司

郯城县某某建材中心、河南中珂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02民初11303号之一
申请人:郯城县**建材中心,住所地山东省郯城县泉源乡西五湖村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MA3NXBF5XY。
投资人:薛念功。
委托代理人:苏伟,男,1971年12月10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河南中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镇大王庄村109号(合村并城改造指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37247615L。
法定代表人:刘德伟,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博方电气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河南博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梧桐街南、雪兰路西智能制造装备产业集聚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555703201B。
法定代表人:孙珂,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郑州暾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51号4层B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MA47AR56XX。
法定代表人:杨林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武汉知行丽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照耀村还建小区一幢四单元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MA49P6H46B。
法定代表人:刘文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郯城县**建材中心与被申请人河南中珂置业有限公司、博方电气有限公司、郑州暾恒商贸有限公司、武汉知行丽怡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郯城县**建材中心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中珂置业有限公司、博方电气有限公司、郑州暾恒商贸有限公司、武汉知行丽怡商贸有限公司价值37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中珂置业有限公司、博方电气有限公司、郑州暾恒商贸有限公司、武汉知行丽怡商贸有限公司价值37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2370元,由申请人郯城县**建材中心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超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杨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