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华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睿昕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苏州华欧园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民辖终10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睿昕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城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岳胜桥,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华欧园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璜泾镇棉北路**商业****。
法定代表人:吴涛,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苏州睿昕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苏州华欧园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20)苏0585民初62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苏州睿昕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并确认本案应通过仲裁而非诉讼解决,裁定驳回苏州华欧园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事实与理由:双方约定“太仓仲裁委员会”并无不妥,苏州仲裁委员会多年前曾在太仓设立太仓办事处,在此情况下,当时双方约定由太仓仲裁委员会处理,合情合理,所指仲裁机构明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虽然双方合同约定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的由“太仓仲裁委员会”仲裁,但在太仓市内并无名为“太仓仲裁委员会”的机构,亦不能直接指向苏州仲裁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双方之间就仲裁机构达成的仲裁条款约定不明,后双方亦未就该仲裁条款达成补充约定,该仲裁条款无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再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由于案涉建设工程所在地为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城区工业园,一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苏州睿昕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郭永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薛凌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