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华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5078某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苏州华欧园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降机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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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5民初5078号
原告:****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城厢镇太丰村2号港储场地6#码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70357271U。
法定代表人:倪建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磊,该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华欧园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娄东街道公正路11号1幢1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89069709Q。
法定代表人:吴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巍,江苏新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双凤镇凤冈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589653595。
法定代表人:谭伟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振雄,江苏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华欧园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降机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0元,减半收取84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杨利刚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于东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