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155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腾悦团膳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陆渡红庙国特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302019890U。
法定代表人:顾晓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伯桂,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岭,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华欧园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璜泾镇棉北路**商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89069709Q。
法定代表人:吴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巍,江苏新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腾悦团膳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华欧园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太仓市陆渡街道红庙村村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作出(2021)苏0585民初1557号民事裁定,保全被申请人苏州华欧园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987064.23元。申请人***腾悦团膳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华欧园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春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胡雪怡
书 记 员 石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