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22执1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岛营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营海镇。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阳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五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宁阳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83398.4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赛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