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21民初1986号
原告:***,男,汉族,1953年1月20日出生,住宁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宁阳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宁阳县东疏镇后村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1733738854T。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阳伏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宁阳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宁阳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后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