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阳县葛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宁阳县某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21民初1986号 原告:***,男,汉族,1953年1月20日出生,住宁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宁阳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宁阳县东疏镇后村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1733738854T。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阳伏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宁阳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宁阳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后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