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沙坪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凤凰县腾辉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向某、湖南华天装饰有限公司、湖南沙坪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3123民初20号
原告:凤凰县腾辉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湖南省凤凰县。
法定代表人:苏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昌生,湖南知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孝亚,湖南知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向某,男,住湖南省吉首市。
被告:湖南华天装饰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法定代表人:姜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南沙坪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凤凰县腾辉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向某、湖南华天装饰有限公司、湖南沙坪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凤凰县腾辉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凤凰县腾辉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53.49元,依法减半收取2776.75元,由原告凤凰县腾辉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吴 森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龙冬辉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
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
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