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豫01民辖终4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南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市永逸降阻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开发区。上诉人广东南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荥阳市人民法院(2019)豫0182民初2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广东南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认为,本案依法应由被告的住所地法院即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或约定的合同履行地法院即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或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郑州市永逸降阻材料有限公司起诉的诉讼请求是判决广东南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故本案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接受货币一方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不能视为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因此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丽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