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永逸降阻材料有限公司

郑州市永逸降阻材料有限公司、广东南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豫0182执4024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永逸降阻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开发区京城路北段。被执行人:广东南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人民路三路**碧水康桥花园**楼**商场**。关于郑州市永逸降阻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东南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荥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82民初2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广东南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郑州市永逸降阻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64736元及利息。因广东南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郑州市永逸降阻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到庭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广东南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有部分存款,但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本院已将该账户冻结。三、已向被执行人广东南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该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作出罚款的决定。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164736元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广东南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郑州市永逸降阻材料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海军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杨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