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881民初2051号
原告:***能奥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省泰安高新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7409974592
法定代表人:林志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训波,山东纵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阜华能电气集团有限公。住所地:山**省曲阜市天官第街**号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7207703961。
法定代表人:李安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能奥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曲阜华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原告***能奥特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能奥特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02元,减半收取计951元,由***能奥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孔凡岩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盛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