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083民初2863号
原告:***能奥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志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训波,山东纵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元鑫,山东纵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乳山图曼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能奥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乳山图曼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能奥特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9元,由原告***能奥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芳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姜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