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绿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金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绿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02民初814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金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绿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金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绿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金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金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2,679减半收取6,339.50元由原告武汉金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迪 人民陪审员 周 宁 人民陪审员 刘 念
书 记 员 尹代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