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02执691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金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蔡甸区。
法定代表人:周文前。
被执行人武汉绿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吴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武仲裁字第1774号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为支付311811.74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武汉绿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绿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1811.74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