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九维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宜宾鑫伟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九维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502民初3837号
原告:宜宾鑫伟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北路西段附二段315号中国西南轻工博览城26幢1层1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MA63TQQH4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惠诚(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198911157413。
被告:四川九维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路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46436652G。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鑫伟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九维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7月3日向原告发出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要求原告在收到上述通知书后七日内来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缴纳本案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宜宾鑫伟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琳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岳冬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