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05民初4213号
原告:四川九维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路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46436652G。
法定代表人:苏仙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楷,男,199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系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华明,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英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长顺下街139号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1Y0098E。
法定代表人:浦永源。
原告四川九维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九维空间)与被告四川英华房地产有限公司(简称英华房产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九维空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楷、何华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英华房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九维空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英华房产公司向九维空间支付少城国际商住楼精装修工程款786368.70元及质保金387212.43元,并以1173581.1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计算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至付清时止;2.判令英华房产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事实和理由:九维空间与英华房产公司于2016年7月15日签订《少城国际7-31层精装修施工第二标段合同》,合同签订后九维空间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工程竣工结算造价协议清单》对项目最终总造价7744248.52元,已付工程款6570667.39元;质保金387212.43元、结算应付余款786368.70元。同时注明“本工程质保金于2019年4月30日支付给乙方”。后,英华房产公司仍未履行支付义务,故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英华房产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6月3日,英华房产公司向九维空间发出《少城国际项目7-31层精装修工程中标通知书》。后,英华房产公司(甲方)与九维空间(乙方)签订《少城国际7-31层精装修施工第二标段合同》约定:由九维空间承包英华房产公司发包的少城国际7-31层精装修施工图范围内所有项目,包扣但不限于墙、地、顶基层处理、饰面及水电系统、装饰造型、安装等。工程暂定价为人民币9386669.10元。进度款按照以下节点支付:节点一、土建改造、水电管网铺设完成、空调隐蔽管线及空调内机安装、地面找平工程、防水程支付分批完成总价15%;……节点六、工程竣工经综合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成后,并收到承包方提供的发包方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含保修金在内的剩余款正规发票后14天内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5%;结算总价款的5%留为质量保证金,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后,甲方在7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给乙方。
2017年5月6日,英华房产公司、九维空间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签章确认。后,英华房产公司与九维空间就少城国际7-31层精装修项目签订《工程竣工结算审核认定书》及《工程竣工结算造价协议清单》,确认少城国际7-31层精装修工程最终结算总造价7744248.52元,扣除已付工程款6570667.39元及质保金387212.43元,结算应付余款786368.70元。协议还约定工程质保金于2019年4月30日支付给九维空间。双方对上述结算数据今后均不得提出异议。
另查明,1.自2016年8月26日至2020年4月13日期间,九维空间向英华房产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7744248.52元;2.2018年8月31日,英华房产公司向九维空间账户转账支付工程款10000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少城国际项目7-31层精装修工程中标通知书》、《少城国际项目7-31层精装修施工第二标段合同》、《工程竣工结算审核认定书》、《工程竣工结算造价协议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竣工验收报告》、EMS物流信息及庭审记录等证据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英华房产公司与九维空间签订的《少城国际项目7-31层精装修施工第二标段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之规定,各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九维空间履行了全部施工义务,案涉工程已于2017年5月竣工验收合格。英华房产公司就案涉工程与九维空间办理了结算,双方签订了《工程竣工结算审核认定书》、《工程竣工结算造价协议清单》,对工程价款进行了最终确认,双方就结算价款签订的清单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协议清单及审核认定书应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根据协议清单的约定,英华房产公司应当向九维空间支付剩余工程款686368.70元(786368.70元-100000元)及质保金387212.43元。关于逾期付款利息。就精装修项目工程款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成后收到承包方提供的发包方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含保修金在内的剩余款正规发票后14天内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5%。本案中,九维空间已于2020年4月13日向英华房产公司出具了工程款全部增值税票据。故九维空间主张英华房产公司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4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关于质保金,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故九维空间主张质保金的逾期利息不符合合同约定,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本院对九维空间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四川英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十日内向四川九维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7-31层精装修工程款686368.7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686368.70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四川英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十日内向四川九维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7-31层精装修工程的质保金387212.43元;
三、驳回四川九维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62元,减半收取768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2681元,由四川英华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谭政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陈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