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九维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九维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英华房地产有限公司3539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执253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九维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路二号。

法定代表人:苏仙彬。

被执行人:四川英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长顺下街139号。

法定代表人:浦永源。

四川九维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英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终149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104210.67元及利息等。

执行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英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未售状态的机动车位(川(2018)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6号)、商业(川(2018)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5号)、农贸市场(川(2018)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9号)共计121个不动产,且上述部分房屋设有大额抵押权,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英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尚诚锐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租金收入,但尚诚锐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陈述租尚未收到租金,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本院依职权前往房管、车管等机构调查被执行人相关情况,并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房产、车辆、股权、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终149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 琨

审判员 李 靖

审判员 许云健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冯福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