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九维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九维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93民初9744号

原告:四川九维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路**。

法定代表人:苏仙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雯,四川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楷,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69年10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

原告四川九维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维公司”)与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九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九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评审费用57500元(并以57500元为基数,按每日0.1%的标准自2019年6月1日起计算至费用实际退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费用5000元;3、本案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始,原、被告约定由被告为原告指定相关人员办理职称评审事宜,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先行转款57500元,但被告并未履行双方约定。在原告多次催促无果的情况下,后经双方协商,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1月11日补充签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为原告指定的孙讯、王**、苏仙彬等11名人员办理相应的中级职称评审,被告须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取得合法有效的中级职称证书及转交全套档案资料。并且约定按照每个中级职称证书5500元的标准计算,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时按照实际办理成功的人数进行结算,多退少补。且合同约定结算后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违约方向收款方支付0.1%的违约金。双方确认,在合同签订之前原告已经支付57500元(由原告委托苏丽仙于2015年2月10日转账支付了34500元;于2015年2月5日转账支付23000元)。截止于目前,被告未向原告提供任何一人的中级职称证书及档案资料,原告曾多次联系被告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都以各种理由予以拖延。

被告***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其与原告九维公司法定代表人苏仙彬系朋友关系,在办理职称评审服务过程中因资料不齐,经沟通原告方同意延后办理,并未提及违约责任,本案纠纷双方应协商处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九维公司(甲方、委托方)与***(乙方、受托方)签订了《委托合同》一份,主要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处理下列事务:为甲方指定等人员办理相应中级职称评审相关事宜。乙方处理委托事项应符合以下要求:1、甲方提供相关人员名单,乙方负责准备评审所需全套资料;2、以取得合法有效的中级职称证书为准,同时应转交相应的全套档案资料。委托期限:自2019年1月11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止。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报酬。具体标准如下:(1)报酬标准:按照每个中级职称证书5500元的标准计算,签约时已经支付57500元(2015年2月10日,苏仙丽转账支付34500元;2015年2月5日,苏仙丽转账支付23000元),届满时按照实际办理成功的人数进行结算,多退少补。(2)报酬支付时间:期限届满后10日内结算并支付。委托期届满,乙方未提交相关职称证书的,本协议自动解除,乙方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全部费用。结算后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违约方应向收款方支付0.1%的违约金;若发生诉讼,违约方承担对方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全部维权费用。该《委托合同》的落款签署时间为2019年1月11日。

2015年2月5日、2月10日,案外人苏仙丽分别向***转款23000元、34500元,共计57500元。

另查明,2020年7月14日,九维公司与四川亚杰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将其与***的合同纠纷委托该所律师代理,并于2020年7月17日向四川亚杰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5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材料、委托合同、网银转账回单、委托代理合同、网银电子回执、律师费发票以及原告当庭陈述等在卷佐证,以上材料经本院审查,具有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九维公司与***签订的《委托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现《委托合同》约定的委托期限已经届满,***未能按约提交相关职称证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九维公司已支付的全部费用57500元。同时,***在《委托合同》约定的退款期限内未能按约退款,亦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故对九维公司主张***支付逾期退款违约金及律师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但同时应指出,《委托合同》约定的逾期退款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根据公平原则,本院酌情调整为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四川九维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57500元,并支付律师费5000元及逾期退款违约金(违约金以575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19年6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四川九维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8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方嘉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