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盛达建筑有限公司

潍坊万达建材有限公司、寿光市盛达建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92执429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万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先进制造产业园海源路以东、静海大街以北。
法定代表人:朱学远,总经理。
被执行人:寿光市盛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辛沙路与昌大路交叉路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孙洪良,经理。
被执行人:桑国周,男,汉族,1972年9月15日生,住寿光市。
申请执行人潍坊万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寿光市盛达建筑有限公司、桑国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792民初1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正式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寿光市盛达建筑有限公司、桑国周银行存款1730539.4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寿光市盛达建筑有限公司、桑国周银行价值相当的财产。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伟然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