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盛达建筑有限公司

**市盛达建筑有限公司、***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民特154号 申请人:**市盛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辛沙路与昌大路交叉路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优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临朐县,系被申请人之妻。 申请人**市盛达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市盛达建筑有限公司称,1、依法撤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字(2021)第763号仲裁裁决书;2、案件受理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首先,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只有追索劳动报酬等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才可适用一裁终裁,具体到本案既不属于上述追要劳动报酬等的范围,争议数额也明显超出规定限额。仲裁委依据上述规定作出终局裁决显然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并且剥夺了申请人向基层法院起诉的救济性权利。其次,2021年7月5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案字(2021)第763号仲裁裁决: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5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761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2176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38.23元、医药费3267.76元,该裁决是错误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受雇于案外人**市腾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公司承担工伤责任。 ***辩称,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经审查查明:2021年7月5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案字(2021)第763号裁决:一、**市盛达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40000元(5000元×8个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5000元(5000元/月×11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7610元(5761元/月×10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2176元(5761元/月×16个月)、住院伙食补助费538.23元(25.63元×21天)、医疗费3267.76元(47909.76元-44642元),于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付清;二、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本院认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的(2021)**再66号行政判决书中认定:“***系***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市腾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雇佣的工人,而非其本人雇佣,**市腾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具有建筑资质,能够对外承包建设工程项目,***与盛达公司之间没有关系。据此,案涉工伤认定决定认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为盛达公司,认定事实不清,与相关证据相矛盾,应予撤销。”因此,申请人不应承担被申请人的工伤赔付责任。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符合法定撤销条件,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案字(2021)第763号裁决。 申请费4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邵 淼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