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盛达建筑有限公司

**、**市盛达建筑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执保570号 申请保全人:**,男,1981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被保全人:**市盛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辛沙路与昌大路交叉路口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34707275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保全人:山东百信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新沙路与昌大路交叉口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87157115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市盛达建筑有限公司、山东百信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20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853322.85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市盛达建筑有限公司、山东百信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53322.85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详见清单)。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