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盛达建筑有限公司

***与***、寿光市盛达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783民初1652号 原告:***,男,196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寿光兴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寿光市盛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辛沙路与昌大路交叉路口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34707275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珊珊,山东优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寿光市盛达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寿光市盛达建筑有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珊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共计193939元;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人工费、材料费共计2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3月1日,原告跟随被告***到营里镇盈园社区的11号至15号***务工,负责现场安全和带工人施工等劳务内容,该建设项目由被告寿光市盛达建筑公司承建,该公司为强化公司内部施工管理,由内部责任人***以承包方式负责该项目。原告务工时间为2011年3月1日起至2013年元月止。项目结束后,被告未及时支付原告劳务费及垫付材料费,至今仍拖欠原告劳务费193939元、垫付的材料费23000元,合计216939元。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但被告均以未结算等理由推诿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的规定,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被告***不欠原告任何款项,其对被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寿光市盛达建筑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于2013年1月17日向被告寿光市盛达建筑有限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双方之间的账目已经结清,其他款项与公司无关。被告***不是被告处的公司内部责任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应当向被告***主张权利。另外,自原告出具承诺书后,原告从未向被告主张过权利,其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寿光市盛达建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案涉工程位于寿光市,由被告寿光市盛达建筑有限公司承建,后于2010年6月25日被告寿光市盛达建筑有限公司(甲方即发包方)与***项目部(乙方即承包方)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内部承包责任书一份,约定:乙方承包营里镇盈园社区11号至13号***工程,承包范围为施工图范围内所有工程内容,工期自2010年6月25日至2011年6月1日;双方另对其他内容作了约定。责任书经被告***签字、被告寿光市盛达建筑有限公司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后原告、**等人带领班组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案涉工程已竣工。 2012年11月27日,被告***出具委托书一份,载明:我***委托***到你公司盛达建筑公司领取***、**、***、高自然、***所上报的人工费。被告***签字捺印。 2013年1月17日,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我***、**承诺在营里镇盈园社区11号至15号住宅楼的2012年工资已经由寿光市盛达建筑有限公司全部结清。原2011年工资自愿由项目经理***支付,与寿光市盛达建筑有限公司无关。本人垫付部分材料款待甲方同其他材料供货商兑付时按比例一期兑付,若不遵守承诺,一切款项将不再兑付,损失自负。原告签字并捺印。同年1月25日,经被告***在项目负责人处签字出具两份工程量、劳务工资结算单,其中***班组欠发工资147384元,**班组欠发工资46555元。 另查明:原告与**系父子关系,**于2020年5月20日出具委托书一份,同意委托其父亲即原告***向两被告追讨欠薪。 同时查明:被告***系被告寿光市盛达建筑有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建筑安装工程内部承包责任书、支付款项申报表、工程量劳务工资结算单两份、**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出具的委托书一份、视听材料,被告告寿光市盛达建筑有限公司提交的承诺书一份及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双方对原告为案涉工程提供劳务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二:焦点一,两被告责任的承担;焦点二,原告诉求的数额是否成立。 关于焦点一,两被告付款责任应如何承担。对原告提交的建筑安装工程内部承包责任书,被告***认可,被告寿光市盛达建筑有限公司虽在庭审中提出异议,因其未在限定的时间内对真实性予以核实,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院对该内部承包责任书予以确认。两被告就案涉工程签订了内部承包书,结合原告提交的盈圆社区住宅楼告示牌照片,足以证明其有足够理由相信被告***系被告寿光市盛达建筑有限公司的员工,被告寿光市盛达建筑有限公司关于被告***非其公司工作人员的抗辩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案涉工程由被告寿光市盛达建筑有限公司承包,后被告***从被告寿光市盛达建筑有限公司处内部承包,任公司项目负责人,被告***出具的委托书、工程量劳务工资结算单应视为其作为寿光市盛达建筑有限公司员工履行职务行为,因涉案工程产生的相关款项应由被告寿光市盛达建筑有限公司承担付款义务。案涉工程已竣工,原告现依据结算单要求支付劳务报酬的主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被告寿光市盛达建筑有限公司作为接受劳务方未及时支付款项的行为不当,应负清偿责任。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案涉承诺书实质是当事人约定由被告***代被告寿光市盛达建筑有限公司向原告履行债务,因被告***不予认可,故其作为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时,仍应由前述认定的债务人被告寿光市盛达建筑有限公司向原告承担付款责任。被告寿光市盛达建筑有限公司依据该承诺书关于其不应承担付款义务的抗辩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焦点二,原告诉求的数额是否成立。原告主张欠发其劳务组工资147384元、**班组工资46555元,有本院前述认定的工程量劳务工资结算单及**授权其追讨欠薪委托书为证,被告未提交反驳证据,故原告的主体适格且该项主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原告主张其垫付材料费、劳务费共计23000元,其提交的现金付出单、收款收据两被告均不予认可,原告未进一步举证证明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其可待证据充分后,另行行使权利。被告寿光市盛达建筑有限公司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告要求被告寿光市盛达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劳务报酬193939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寿光市盛达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垫付人工款、材料款可待证据充分后另行主张,其要求被告***支付款项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寿光市盛达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劳务报酬19393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4元,减半收取计2227元,由被告寿光市盛达建筑有限公司负担1991元,由原告负担2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姜 雪 书 记 员 赵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