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0783执保528号
申请保全人:寿光市盛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新沙路与昌大路交叉口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347072755。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寿光市羊口镇官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寿光市羊口镇官台村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783B48605439T。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寿光市羊口镇官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羊口镇官台村村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70783MF12862790。
法定代表人:***。
申请保全人寿光市盛达建筑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寿光市羊口镇官台村民委员会、寿光市羊口镇官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鲁0783民初116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寿光市羊口镇官台村民委员会、寿光市羊口镇官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其他财产权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如需续行财产保全,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