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开发区绿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与石家庄开发区绿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石家庄开发区绿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703民初1221号
原告:耿全吉,男,1954年4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被告:石家庄开发区绿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
地址:张家口市新村路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石家庄开发区绿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地址: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耿全吉诉被告石家庄开发区绿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石家庄开发区绿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开庭审理前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
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耿全吉撤回对本案被告石家庄开发区绿洲园林绿
化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石家庄开发区绿洲园林绿化有限
公司的起诉。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4686元,减半收取2343元,由原告耿全吉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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